上海市宇航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查处办法

作者:上海市宇航学会 2016-07-18 1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会科学道德规范建设,弘扬科研诚信,维护科学道德,根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宇航学会科学道德规范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宇航学会个人会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全体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学会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和本办法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
       第五条 故意做出错误陈述,捏造数据和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出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第六条 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核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第七条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第八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务;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第九条 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十条 参与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及审稿工作;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核、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简介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绕过评审组织机构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收取评审对象的馈赠。
       第十一条 以学会、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学会设置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办公室,负责履行组织所属会员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惩处、保护、促进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能如下:
       1、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2、对不端行为进行协调调查处理;
       3、向当事人通报查处结果;
       4、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四章  查处及处罚规则
       第十三条 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配合开展对被举报会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第十四条 对界定出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如下处罚:
       1、书面警告;
       2、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公示;
       3、记录在会员诚信档案;
       4、不享有被推荐优秀、先进科技工作者的权利;
       5、除名。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会员所在单位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
       2、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
       3、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
       4、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
       3、干扰、妨碍调查取证;
       4、同时具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
       5、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知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给予相应处罚;如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判断,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采取谁举报谁举证的原则,要求举报人以事实为依据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按照举证材料,组织同行专家以及法律人士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有关单位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意见后,再次进行核实、修改完善,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常务理事会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将处理决定送给当事人(举报人、被调查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对实属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会员,将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不端行为处理持有异议的,在发出处理决定通知后20天内,向学术不端行为处置办公室提出异议,办公室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本办法重新受理和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宇航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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